(华商老挝分所) 本案案号:(2017)粤04民终1542号 案例编号:2.3.9(18) OLC9(18) 【基本案情】 (因篇幅较长,详见文末附图) 【律师说法】 本案是一宗涉及职业病诊断鉴定期间劳动者未正常出勤能否享受及享受何种工资待遇的典型案例。本案与上一篇案例《以案说法|职业病涉劳动争议17:疑似职业病病人被骗签署离职申请表,法院认定构成重大误解,判决劳动关系存续》系同一当事患者前后相继的诉求。 类似的案例并不罕见,笔者2013年代理过一宗江苏张家港市的同类案件,疑似职业性噪声聋患者合同到期时正处于职业病诊断鉴定中,最终省级鉴定未能确诊职业病,用人单位拒绝续延劳动合同并安排工作,也完全停发其工资待遇,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诉求按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支付职业病诊断鉴定期间的工资,未获仲裁支持,起诉到法院后,一审判决判令用人单位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工资至省级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作出之日。一审判决作出后,劳资双方均未上诉。 比较起来,本案法院对寻求职业病诊断鉴定劳动者的诉求支持力度更大,说理也更充分。 首先是职业病诊断鉴定期间双方劳动关系的确认问题。本案两级法院均认为,我国实行一次诊断两次鉴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制度,穷尽这一次诊断两次鉴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程序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省级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作出前,劳动者是否职业病就处于待定状态,即使过程中劳动合同已到期,也应视为劳动者处于疑似职业病的诊断、观察治疗期间,双方劳动关系应续延至劳动者收到省级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之日,之后若劳动者已确诊为职业病,双方劳动关系自然继续存续。 其次是职业病诊断鉴定期间劳动者未能正常出勤应否及按何种标准支付工资的问题。本案两级法院均认为,由于前案法院认定当事患者对离职事宜存在重大误解,而用人单位则明知患者病情及不应当终结劳动关系的法律后果,故双方劳动关系应当存续,且用人单位对于当事患者未能正常出勤存在过错,加之用人单位未予安排合适工作,故应向当事患者支付职业病诊断鉴定期间的工资。至于职业病诊断鉴定期间的工资标准,由于当事患者被终结劳动关系前的工资实际包含基础工资与加班工资,而未能正常出勤错在用人单位,导致当事患者失去加班并获取加班工资的机会,故用人单位应按终结劳动关系前当事患者的工资标准支付职业病诊断鉴定期间的工资。 与前案《以案说法|职业病涉劳动争议17:疑似职业病病人被骗签署离职申请表,法院认定构成重大误解,判决劳动关系存续》相类,本案两级法院对疑似职业病病人的保护力度可谓够大,表面看来似乎对用人单位不太友好,但其实,考虑到用人单位工作环境中存在的职业性噪声、当事患者突发重度耳聋,而用人单位明知患者可能遭受职业病危害且未安排离职前职业健康检查,却仍然利用患者知识信息不对等的优势,欺骗患者签署离职申请表,且此后一直未予安排患者返岗,如此情形,判令用人单位按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标准支付患者职业病诊断鉴定全过程期间的工资,有其合理性。(2025/5/24 15:11) 以案说法|职业病涉工伤认定行政诉讼51:反转又来了!工作中突发耳聋,人社:非职业病,不是工伤;三级法院:无相反证据,就是工伤 以案说法|职业病涉刑事诉讼5:服刑劳改期间患职业病,诉求国家赔偿未获支持 以案说法|职业病涉工伤待遇行政诉讼15: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期间缴费参保的,社保基金即应依法核发工伤待遇 以案说法|职业病涉诊断鉴定行政诉讼26:最高法这份再审裁定,讲清了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为何不能诉 以案说法|职业病相关纠纷5:社保基金未予报销的治疗工伤相关费用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成功案例|及时安排疑似职业病劳动者住院观察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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