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人王生在同为香港人余生开办的深圳某旅游运输公司做大巴司机,每月税后工资港币1.5万元。2010年底,王生按正常程序辞职,与公司结算工资,被公司以未到发饷时间为由要求王生迟些领款,但到了约定的时间,2011年1月中,公司仍未能兑现支付,王生于是找到老板余生,交涉中双方发生口角,余生抓住王生摔了一把,致王生左小腿骨折。王生随后多次要求余生赔偿,但余生仅同意最多赔付港币18万元。几经周折后,王生通过香港某工会及公益机构联系到本律师。 接受委托后,律师先带王生去医院做伤残鉴定,经法医鉴定构成轻伤。随后,律师又前后三次带着王生找当地派出所交涉,要求启动刑事诉讼程序,第三次才得以正式立案。但余生方面始终不予正面回应赔偿事宜。5月12日,在派出所的主持下,双方有了首次面对面地协商。王生也再一次给出了他的索赔金额:港币80万元,包括痛苦费、伤残费、误工费、医药费、仆人费等项目。余生方面则依然未置可否,只表示需要回去了解一下,双方约定一周后再谈。过程中我通过与王生反复交流,明确了他基本能够接受的最低赔偿标准为港币50万元。 5月19日,双方再次在派出所面商。这一次,余生方面除了上次面谈到场的两位经理之外,还委托了律师。 下午三点半,双方坐定,主持协商的派出所工作人员简单交待了些注意事项,便让双方自行交涉了。 对方坚持让王生再次确定索赔要求。王生很反感,说我的要求一提再提,你们总让我让步,你们又不给出一点具体的意见,明显没有诚意嘛。由于王生讲不好普通话,我将他的要求重述一遍,并且强调王生所提要求是在咨询了香港法律人士之后确定的。 余生委托的是一位女律师,来自东北的律政佳人,姓孟,沉静但不乏专业的犀利。她表示应当按侵权行为发生地标准来评估本案赔偿问题。 我说,我们先不争论赔偿标准的适用问题,先按两个标准来理一下赔偿额。首先,王生所要求的80万赔偿额是他在咨询了香港法律人士后提出来的,我相信这个数额不会毫无道理。其次,如果按内地的赔偿标准,存在的一个问题是,目前王生的伤残等级并未评定,是十级、九级还是八级,,这直接影响到最终赔偿额的计算。不妨先按十级和九级两个标准来核算,再按你方所主张的八个月误工费标准,则十级标准为人民币18万元以上,九级则为人民币24万元以上,折算成港币,也在20-30万元之间。但要明确的是,这里面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基数是深圳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但不要忘了,王生是香港人,香港的实际生活水平及王生的实际收入都与这个标准相去甚远,我想,即便法院来处理,也不能无视这一情况吧? 孟律师当然不同意这个计算基数的变数,坚持只能按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按她与深圳中级法院法官沟通及过往经验,没有可能按王生的月薪为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的,“香港没有这方面的统计口径”。但她也表示,视双方协商进展,不排除在上述十级甚至九级的基数上再适当浮动些。 但是,孟律师强调,以她的经验,腿骨骨折的伤残等级,一般不太可能鉴定为九级,特殊情况下甚至可能连伤残等级也评定不上。 何况,孟律师又提出,对这种双方打架的情形,责任不可能只在一方,按深圳法院的处理实务,王生完全可能会承担至少三成的责任。 王生对此特别不服,他有与余生交涉辞职工资发生争执的全过程录音,可以真实准确地反映过程中双方的言行,责任划分应无任何疑议,他绝不可能承担过错责任。 我说,我们今天坐在这里是来协商的,既然是协商,一些事实上的真真假假,一些法律上的是非曲直,就很难在这里分出界线来。但是,我强调,以王生腿骨全部断裂的情形,完全可能被评上九级甚至更高等级;其二,即使王生有所过错,但一来他没动手,二来他所受的伤相当严重,已构成轻伤,其法律后果不言自明;其三,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基数,不是没有按照被侵权人所在地标准来计算的案例。这其中任何一个因素的变化,都将极大地影响本案的赔偿金额。 协商到此陷入僵局。 派出所所长随后出现了。他指出了公安机关轻伤案件的不同处理情形,可拘可保,可轻可重,并不一定羁押,而且,检察机关是否批捕也不确定,法院对赔偿总会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而赔偿金额,派出所是无权要求双方的,但赔偿金额一般会对公安机关的处理产生影响。 所长随后建议双方当事人分开分别商量。 一小时后,我反复征求王生意见,并将诉讼可能出现的不利局面一一分析给他听,诸如不拘、不捕、责任划分不确定、对方履行能力的是否稳定等都存在风险。但我强调,风险是一方面,选择和还是判,决定权在当事人。 权衡再三,王生再次表现出他一贯的执拗,咬定他的底限:港币50万元,少了免谈。即使最后我一分也拿不到,我也会把诉讼坚持下去。 我试探着提出建议,目前对方坚持不超过人民币24万元标准,这和港币50万元相比,有一定差距,能否取其中数,比如港币40万元?王生未做声,思考半天,然后说,算了,依你的,如果40万能一次性付清,我接受。 派出所的女调解员适时出现在我们身边,我本想逐步调整,但王生直接将他的要求讲了出来:40万,一次性付清。 对方得到这个信息,又开始磨起来。首先是孟律师过来,主动和我拉家常,有意无意地,她表示如果能在40万的基础上下浮一些,最好是30万多一点,多一点多,她就完全可以做余生的工作,一次性付清。 王生却恼了,不客气地对孟律师说,如果你还要再来砍价,我不想和你谈了,叫余生过来“铿”(粤语,“谈话”)。 我也有些不耐烦了。片刻后,走去余生他们所在的隔壁办公室,所长也在。我说,大的问题已经协调好,我只想说,无论王生提出50万还是80万的要求,我坚决相信这样的要求都是有他的道理的,这样的要求,甚至是100万、200万的要求,我都不觉得提高了。道理很简单,给大家一个选择,打断一条腿,或者赔他100万,不,300万,你们会选择哪一项?结果不用说。那么,王生现在一降再降其赔偿要求,作为一个真正有诚意的当事人,我想,他能直接报出40万的目标,这既表明了他的诚意,更表明了他的底限和决心,如果还要再来回旋,我感到王生是不可能再接受的了。 我的话音刚落,所长一拍大腿,好!我就佩服你这样的律师,实在,能够站在法律的角度客观地进行谈判,我也认为,40万要求根本不高。……但凡事总有得谈,既然双方谈到这个份上了,我相信一定能谈成,只要你们双方都再适当让让步。 余生很快主动来到王生这边,握住王生的手久久不放,除了表示道歉,也一再希望王生能适当再“替我考虑下”。王生当即反对。余生最后说,要得发,不离八,四十不好听,三十八好吗? 话到这个份上,王生不好再说,犹豫片刻,王生爽快地说,行,不差这两万,现在给了我,结了。 于是,双方最终就赔偿的谈判敲定在港币38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