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案号:(2014)苏审三民申字第01177号 案例编号:2.1.5(11) OLA5(11) 【基本案情】 (因篇幅较长,详见文末附图) 【律师说法】 本案是一宗劳动者寻求职业病诊断鉴定期间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引发的纠纷。 受限于对职业病及相关法律知识的了解,劳动者出现健康异常后,往往并不能很快意识到与工作环境的关联性,进而导致寻求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申请滞后。 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五十五条以及《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等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安排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随着职业病防治法律知识的日渐普及,前述规定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中已相对熟识。 但由于实务中人们对疑似职业病的认知容易出现分歧,一些人强调必须由相关医疗卫生机构作出明确界定才属于疑似职业病,否则,劳动者所出现的健康异常就只能按非职业病工伤的普通疾病对待,如果劳动者最终未能确诊为职业病,其在职业病诊断鉴定期间的保障待遇就更难被承认。面对此类情形,一些劳动者坚持诉求确认用人单位终结劳动关系的行为违法并要求恢复并顺延至职业病诊断鉴定作出之日,不仅被用人单位拒绝,也往往不被劳动仲裁、人民法院支持,其理由多为强调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以及劳动关系的“人合”性质。 本案即是此类典型案例,虽然本案患者众多诉求并未获得生效裁判支持,但仔细分析不难看出,有关劳动者职业病诊断鉴定期间劳动关系的处理,一审法院判决恢复,二审法院则考虑到劳动者实已办理退休并享受相应退休待遇因而改判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再审法院对二审判决此判项予以确认。与简单、一律判决不予恢复劳动关系而只支持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相比,本案相关法院不仅准确把握了职业病工伤倾斜保护原则,对疑似职业病病人的劳动关系优先考虑恢复、维持,而且也充分考虑到个案特殊性,如此处理,显然更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按照本案裁判文书,一审法院以相关职业病诊断机构已接受患者职业病诊断的申请,故认定患者“正处在疑似职业病诊断期间”,而并未强调患者是否已被医疗卫生机构界定为疑似职业病,判决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而二审判决也首先认可一审此项判决,认为一审期间患者“正处于疑似职业病诊断期间,原审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合同并无不当”,只是由于二审期间出现了新的事实,特别是患者已办理病退手续,“并明确表示现在与威旭公司争议的并不是鉴定职业病的问题”,而是自认为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的禁忌用工”导致伤害应构成工伤,最终改判支付赔偿金。如果不是因为患者办理了病退,如果患者坚持依法寻求职业病诊断鉴定并强调职业病诊断鉴定程序尚未完结,而不是绕过职业病诊断鉴定程序直接诉求工伤待遇,那么,本案患者有关劳动合同恢复之诉求,本案二审法院也许未必改判。(2025/3/3 12:12) ![]() ![]() ![]() ![]() ![]() 以案说法|职业病涉劳动争议10:职业禁忌应调岗,违者单位要补偿 以案说法|职业病涉劳动争议9:“罗八案”法治观察之二:一个不合格的“典型”案例 以案说法|职业病涉劳动争议8:职业病法律维权风险提示之十三:“医疗期待遇”≠“停工留薪期间工资” 以案说法|职业病涉劳动争议7:第136篇 原创·说法|被鉴定存在医疗依赖的,如何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以案说法|职业病涉劳动争议4:职业性尘肺壹期七级伤残患者,诉求已到期终止的劳动关系续延至退休之日,未获法院支持 以案说法|职业病涉劳动争议3:违法发包发生职业病的,应当确认发包方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以案说法|职业病涉劳动争议2:疑似职业病病人也应享有相应待遇 以案说法|职业病涉劳动争议1:未安排离职前体检,终止劳动合同违法 以案说法|职业病涉工伤认定行政诉讼38:用人单位无相关职业病危害,也应承担职业病工伤补偿责任 以案说法|职业病涉工伤待遇行政诉讼14:“患职业病”的时间应当如何界定?是按诊断职业病之日还是…… 以案说法|职业病涉诊断鉴定行政诉讼25:注意!别踩职业病诊断鉴定行政救济的那些坑 以案说法|职业病相关公报入库案例12:检例205号——交通事故工伤认定:人社部门+三级法院四级裁判,不是!省检最高检,就是! 以案说法|职业病工伤民事赔偿诉讼4:工伤事故被烧伤后致不孕等多种损伤,诉求民事赔偿未获支持 以案说法|职业病相关纠纷5:社保基金未予报销的治疗工伤相关费用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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