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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资是否包含社会保险费

2013-8-22 16:48| 发布者: 管律师| 查看: 794| 评论: 0

摘要: 【法帮网友咨询】咨询者:fa220266辽宁 第21号,以下简称“21号令”)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延 ...
【法帮网友咨询】咨询者:fa220266辽宁 [咨询时间:2011-04-27
怎样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诚请各位律师给予法律帮助!
您好!我想向您咨询关于劳动合同的问题,希望您能给予我答复,谢谢!
我是2005年10月至今,一直在辽宁省林业厅的一个下属林场工作,每月工资600元,扣除唯一的医疗保险金36元,只有560元了。
首先我得向您说明一下,为什么开这么少,还在这干了这么多年而不自主创业。
原因是我的父亲是在这个单位工作,2003年,该林场号召单位子女到“辽宁林业职业技术学院”读书,答应毕业后安排就业,但只是口头说的,没有书面证明材料,当初总共有7个人去林校读书了。
但是毕业后我一直在这个单位坚持干到现在,单位也没有正式和我签定一份正式合同,更别提入编的事情了,而且也没有给我们入保险,除了医疗保险以外。
现在这种情况,我不想继续在这干下去了,应该怎么做对我更有利?主动辞职后是不是什么也没有了?
【深圳管铁流律师解答】
根据这位网友所陈述的情况,他至少有三项劳动权益被其单位某林场侵犯,包括应得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未依法办理社会保险及未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兹分述如下:
一、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员工工资,违法。
这位网友的工资至今仍只有600元/月,是否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由于不清楚该网友的具体地址,所以无法准确判断。但通过网络检索,得知辽宁省2010年最低工资标准最少为650月/月,也就是说,至少在2010年以后,这位网友的月工资应当是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如果网络数据真实,则其单位以此标准支付其工资显然违法。
另外,该网友600/月的工资还包含了医疗保险金36元,扣除此项后实际拿到手的只有不到560元/月。假设当地最低工资为600元/月,此时,该网友实际能领取到手的工资(560元/月)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600元/月),此时单位所支付的工资是否合法足额是否违反国家最低工资的规定呢?这涉及到最低工资与社会保险费二者计算关系的问题。
根据2004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行的《最低工资规定》(劳社部令[2004]第21号,以下简称“21号令”)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上述第(三)项已明确了“劳动者福利待遇”是不能包含在最低工资中的,但需注意此项是“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而不是劳动者个人应承担的社保费用。这一点从“21号令”的附件“最低工资标准测算方法”看得更清楚,该附件明确指出“个人缴纳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费用”是包含在最低工资之中的。
但从地方规定来看,2004年颁行、2009年修正的《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规定:
“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关系双方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但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或者支付给员工的下列费用不属于工资:(一)社会保险费;(二)劳动保护费;(三)福利费;(四)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的一次性补偿费;(五)计划生育费;(六)其他不属于工资的费用。”
该条规定明确将用人单位“承担或者支付给员工”的社会保险费剔除在员工工资范围之外的。
而根据北京市《关于调整北京市2011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京人社劳发〔2010〕300号)规定,北京地区也是将个人缴交的社保费部分明确排除在最低工资之外的。
因此,在考察员工工资是否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时,由用人单位承担的社会保险费,包括部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及全部工伤保险的保险费,此部分费用不得计入员工工资之中,而由员工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是否包含在员工工资中,视各地规定而有不同。
二、某林场未依法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违法。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养老、医疗保险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员工办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工伤保险。本案中,某林场仅为该网友办理了医疗保险(是否按其本人工资标准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待考察),而并未为他办理工伤保险和养老保险,当属违法。
而根据2010年制定、2011年7月1日施行的《社会保险法》规定,为员工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这五大社会保险已成为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三、某林场未依法与该网友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违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之规定,用人单位自招用员工之日一个月内应当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某林场至今未与该网友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显然违法。
由于某林场存在上述三种违法情形,此时,该网友可以采取什么措施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酬的”和“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工龄经济补偿,即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
其次,该网友还可向当地社会保障部门投诉反应,要求社保部门责令某林场为其补办社保或者赔偿因未办社保给其造成的损失。
第三,该网友还可要求某林场向其支付自2008年2月1日至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计算标准是600元/月乘以实际工作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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