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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职业病相关公报入库案例12:检例205号——交通事故工伤认定:人社部门+三级 ...

2025-4-7 09:29| 发布者: 管律师| 查看: 83| 评论: 0|原作者: 管铁流

摘要: 以案说法|职业病相关公报入库案例12:交通事故工伤认定:人社部门+三级法院四级裁判,不是!省检最高检,就是!——将正确的工伤认定举证责任分配原则进行到底案例编号:5.1.12 OCA12:【基本案情】【律师说法】本 ...

以案说法|职业病相关公报入库案例12:

交通事故工伤认定:人社部门+三级法院四级裁判,不是!省检最高检,就是!

——将正确的工伤认定举证责任分配原则进行到底


案例编号:5.1.12 OCA12:

【基本案情】

律师说法

本案是一宗行政职能部门不予认定工伤而经由检察机关两次抗诉最终得以认定为工伤的典型案例,从程序的极致延伸来看,本案可谓经典。

案涉人社部门以劳动者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但相关交警部门始终未能作出事故责任的判定,导致无法直接判定受伤劳动者究竟应当承担多大比例的责任,进而不予认定为工伤。从行政行为的严谨性要求出发,案涉人社部门的作为似乎无可厚非,毕竟社保基金的钱也不能随意施予,但本案毕竟是工伤认定,工伤认定的特殊性决定了行政职能部门在严格依法履职的同时,尤应准确把握倾斜保护的立法宗旨,而对是否构成工伤进行调查判定过程中相关举证责任的分配即是倾斜保护的具体体现。

受制于客观事物时空变迁,也受制于人类科学技术发展的阶段性水平,类似案涉交通事故现场细节的完整、准确还原,往往会面临重重障碍,从概率上看,难免会有一些交通事故在穷尽调查之后仍然无法给出明确的责任判定,此时,与事故认定相关的工伤认定如何进行?是继续等待事故认定,永无穷尽因而事实上根本无法进行继之而起的工伤认定,还是在现行事故认定基础上,独立作出工伤认定结论?行政法治要求行政职能不得回避、放弃和随意增减,因此,无论交通事故认定结论如何,工伤认定都需要依法及时进行。但接着出现的问题是,事故责任不明确的基础上,工伤认定结论如何作出?从一般举证规则出发,谁主张谁举证,类似交通事故工伤认定,劳动者是脱离用人单位控制而独立在外发生交通事故,用人单位未曾参与自然无从举证,劳动者要申报工伤享受工伤待遇,自然要就交通事故责任比例(主次)进行举证,这也是案涉人社部门最初不予认定工伤的理由,也是本案患者诉求经一二再审乃至首次抗诉均未获法院支持的根源。只不过,如此一来,公众总会觉得这法院判决的根基有些说不出的别扭:是的,交警没有事故认定,但也没有说是行人的主要责任啊,交警认定不了的责任,你让我行人举证,公平吗?但万幸的是,本案检察机关没有放弃自身法律监督职责,始终抓住工伤保险倾斜保护立制宗旨,更进一步,是检察机关紧扣《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将工伤认定中正确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坚持到底。

首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据此,是否承担交通事故主要责任的举证责任,至少不应由劳动者承担。

其次,《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也就是说,受伤劳动者是否承担交通事故主要责任,人社部门负有调查核实的职责。

第三,《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据此,行政诉讼中,人社部门同样应对其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结论举证。请注意!本案人社部门对此的举证并非提供交警部门无法判明责任的文书即告完成,交警对交通事故的认定,与人社部门对工伤事故的调查核实,其行政认定的目标、宗旨因而具体要求并不相同,交警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甚至早已从原来的责任判定结论降为一般性行政还原事实,其目的只是为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供参考,虽然也可能面临复查监督,但只要没有明显的程序瑕疵,责任比例即使存在偏差又如何?法院甚至都不是当然照单全收,而工伤认定的结论却必须建立在准确的责任判定基础之上,其目的是要为劳资双方尤其是受伤劳动者提供社会保障,否则就是渎职。

第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五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因工外出期间”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二)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三)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外出期间”是否与工作相关,调查核实的举证责任同样是人社部门。

所以,本案不予认定工伤的行政决定以及三级法院四次裁判予以维持的结果,再怎么看都没法令公众信服接受。

从这个角度来看,本案检察机关值得当事劳动者衷心感谢,也值得公众点赞肯定。而本案的公报成例,也从此令公众相信,工伤保险倾斜保护原则并不空泛,工伤认定举证责任分配中,用人单位乃至人社部门都干系重大。

顺便遐想,一般事故导致的工伤其认定尚且如此,职业病工伤认定,相关国家机关能否将正确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同样坚持到底呢?期待!(2025/2/23 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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