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编号:5.1.10 OCA10 【基本案情】 【律师说法】 这是一宗当事人被安监部门行政处罚后不服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裁判而申请抗诉,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最终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典型案件,系最高人民检察院2021年8月17日公报的第三十批指导性案例中的第116号指导性案例。 首先,从案件本身所涉事故看,某建筑公司委托某材料公司安装、调试卷闸门过程中,另一承包商某装饰设计公司员工按下启动按钮,导致材料公司员工不幸被卷身亡。这是一宗涉及多个主体的复杂安全生产事故。从死亡员工所属生产经营单位、案涉事故生产经营活动归属来看,材料公司显然系属《安全生产法》意义上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但与此同时,案涉事故从空间位置看属于建筑公司,材料公司仅为卷闸门安装项目临时占用,更重要的,是案涉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在于装饰公司员工按下启动按钮,事先并未与其他现场人员沟通,很明显这也是一种违章操作,但案涉卷闸门既然处于安装调试阶段,并未正式投入使用,亦尚未向建筑公司验收、移交,对其使用管理的安全生产责任即仍属承包单位材料公司,无论违章操作人员是否本单位员工,材料公司均应对案涉卷闸门的任何操作行为及其后果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所以,无论材料公司作何辩解,相关审判法院认定其对案涉造成人员伤亡的重大事故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并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这也是检察机关在履行检察监督职能时始终坚守的底线。 其次,既然认定材料公司存在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的情形,因而相关法院认定安监部门对材料公司的行政处罚并不违法,从而相关生效裁判结果无从依法改变,检察机关的行政诉讼监督职能就不可能无原则地顺应当事人的要求跨越检察监督的红线,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的法律监督必须依法进行,必须在尊重法院裁判权的基础上开展检察监督,此时,如何实质性化解相关行政争议,着实考验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毕竟,案涉事故的直接因素在于装饰设计公司员工无征兆启动按钮这一相对于材料公司来说属于外来偶然行为,虽然严格来说材料公司最终要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但结合案涉行政处罚之重,也确实造成材料公司一定程度的不满。从公开的检例文书来看,本案检察监督的最终顺利履职,离不开检察机关的充分释法说理,而检察机关对案涉相关主体包括责任人的全面调查、跟进,无疑从另一方面向当事人以及社会公众展示了检察机关的严谨遵法:人命关天,安全生产大过天,该谁的责任谁担,不枉法,不娇纵。一碗水端平了,被处罚者也就无从置异。 由此引申开来,实务中类似的也许并不违法但在常情上甚至情理上容易引发纠纷的处理,包括行政监管、司法审判以及民事行为,甚至一些制度性设计不足引发质疑,个案争议最终如何有效化解,并不能直接依据某个法律法规条文简单了断,否则,案结事不了就会成为常态。要想真正实质性化解争议,相关部门还得耐心细致、严格依法,把道理讲透,把工作做足,最主要的,是谨守公平、公正。(2025/2/20 15:24) 以案说法|职业病涉工伤认定行政诉讼37:劳动关系并非认定工伤的绝对前提条件 以案说法|职业病涉工伤待遇行政诉讼14:“患职业病”的时间应当如何界定?是按诊断职业病之日还是…… 以案说法|职业病涉诊断鉴定行政诉讼25:注意!别踩职业病诊断鉴定行政救济的那些坑 以案说法|职业病相关公报入库案例9:现行工伤保险保障并不当然排斥“包工头” 以案说法|职业病工伤民事赔偿诉讼4:工伤事故被烧伤后致不孕等多种损伤,诉求民事赔偿未获支持 以案说法|职业病相关纠纷5:社保基金未予报销的治疗工伤相关费用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以案说法|职业病涉诊断鉴定行政诉讼21:对省级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有异议,诉求省卫健委监督再次进行鉴定,未获法院支持 成功案例|及时安排疑似职业病劳动者住院观察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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