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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职业病相关公报入库案例9:现行工伤保险保障并不当然排斥“包工头” ...

2025-3-28 09:04| 发布者: 管律师| 查看: 95| 评论: 0|原作者: 管铁流

摘要: (冬日天津)本案案号:(2021)最高法行再1号案例编号:5.1.9 OCA9【基本案情】【律师说法】本案是一宗因建筑“包工头”于工作时间突发疾病猝死引发认定工亡争议的典型工伤认定类纠纷。本案于2023年8月24日成为人民 ...

(冬日天津)


本案案号:(2021)最高法行再1号

案例编号:5.1.9 OCA9

【基本案情】

律师说法

本案是一宗因建筑“包工头”于工作时间突发疾病猝死引发认定工亡争议的典型工伤认定类纠纷。本案于2023年8月24日成为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编号为2022-18-3-016-001,且系最高人民法院191号指导性案例,也就是说,本案已成为后续类案必须参考的案例,其典型意义自不待言。

“包工头”是改革开放以来迅速跃入我国社会公众眼帘的一大新名词,生活中人们使用起来往往会带个前缀“小”字,凸显的是一种独特的身份标签:他们未必没有生产资料,也未必不会从“包工”利润中分得一杯羹,与最底层的建筑工人相比,他们毕竟带“头”而拥有了一定管理权,但与正规承包商相比,他们显然又不具备独立的生产经营法律资质,却又在建筑领域不可或缺,离开他们,估计一半以上的建筑施工都难以顺利开展。

但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判决所言:包工头作为劳动者,处于违法转包、分包利益链条的最末端,参与并承担着施工现场的具体管理工作,有的还直接参与具体施工;其同样可能存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而伤亡的情形。包工头因工伤亡,与其聘用的施工人员因工伤亡,就工伤保险制度和工伤保险责任而言,并不存在本质区别。

时代造就了“包工头”,社会保障制度也不能当然因其特殊的身份标签而另眼相待。工伤保险制度考量的是法律关系、用工事实,哪怕是中高层管理人员,也不能绝对排除其劳动者身份,更何况在工伤法律纠纷中,从国家人社部门到最高人民法院,早已将工伤待遇与典型劳动关系作了相应剥离,没有劳动关系但具备用工事实的从业者,发生工伤事故的,只要存在支配、管理的用工事实,同样可以认定工伤。

本案特殊之处在于,当事人申请认定工伤的诉求,当地人社部门最初是依法直接认定的,结果被当地政府复议否决,继之而起的法院一审、二审居然还都维持了复议决定,直到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提审,才最终获得支持。人社部门与最高人民法院的观点在本案解纷程序的首尾两端完全契合,但身处沿海开放之地,开明如广东高院却未能在至为关键的二审程序中扭转乾坤,实在遗憾!所幸当事人还能坚持,否则,我们看不到的就不止是一个指导性案例,很可能还有当事人的极度不平。

职业病律师团经由本案想到更多的,还是类似场景中,典型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不那么齐备,但职业病危害并不会因此有任何减弱,甚至有时候,越是不规范的用工,反倒越是产生严重的职业病危害。有没有可能,我们的监管部门,我们的司法机关,能够对那些非典型劳动关系下的职业病受害者,投以更多的社会保障的制度性温情呢?(2025/2/19 1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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