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前,职业性尘肺病四级伤残患者老朱收到当地区政府发来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其年前收到的认定为工伤的决定书被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职业病律师团所提交的主要答辩意见均被采纳。
单就行政复议与诉讼法律角度看,本案并无太多特殊,何况目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刚过规定的起诉期限,尚不清楚用人单位是否提起行政诉讼,因此,案涉工伤认定决定的效力尚未最终确定。 但推送本文,是因为本案中,用人单位再次出现“完美”避开职业病诊断鉴定程序、转而在工伤认定环节折腾,以现有法律法规规定,类似的操作基本上可以预判希望渺茫,除了拖延职业病工伤事故处理流程、增加劳动者维权时间成本因而激化劳资矛盾外,很难达到目的,实属不智。类似的纠纷,职业病律师团虽然偶有遭遇,但其实有限,包括本案,很可能用人单位也是因为缺乏对职业病相关法律规定的了解才有此动作。当然,大千世界无奇不有,林子大了什么样的鸟都有,极个别奇葩单位,发现劳动者确诊职业病后涉及到后续工伤待遇,特别是有些待遇项目还需要用人单位来承担,于是为了甩掉职业病包袱,不顾诚信,本来是起初还是配合职业病诊断的、确诊职业病后也并未寻求职业病鉴定、甚至主动申报工伤,但在认定工伤之后,却又肆意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反复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甚至对职业病诊断机构及诊断专家四处投诉信访,其明知依法作出的职业病诊断结论不可能通过这些程序推翻,其目的只为了故意拖延、刁难职业病病人。不过,职业病律师团相信,与用人单位的普遍守法用工相比,这种无良企业毕竟只是极少数,而且,作为企业对职业病病人尚且如此刻薄、毫无诚信良知之底线,如此狭隘格局也决定了其除了野蛮用工并采用无脑行为维权、伤害其本应极度珍惜的商誉之外,也从一开始就注定了其绝无发展做大的可能。 因此,再次提示:为自身长远健康发展计,也为劳动者应得权益考虑,建议用人单位及早熟悉职业病相关法律法规,充分履行职业病防治法定义务,重视职业病诊断鉴定流程,如有异议,及时在规定程序中依法寻求救济,包括寻求相关专业人士的帮助。(2025/2/26 14:03)以案说法|职业病涉工伤认定行政诉讼37:劳动关系并非认定工伤的绝对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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