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老莫2021年5月申请劳动仲裁称:本人于2017年2月入职广东清远某家具公司从事铸模工作,工作场所长期接触高温、粉尘等危害因素,公司未告知职业病危害因素,未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设备设施,另,公司为逃税长期将其每月工资分为转账(约60%)和现金(约40%)两部分发放,且未发放过高温补贴、职业病危害岗位津贴,未安排休年假。2018年12月、2019年1月,老莫两次健康体检均发现疑似尘肺症状,体检机构建议进行职业病诊断,但公司一直不安排。2019年5月老莫被诊断为疑似职业性尘肺病人,并通知家具公司安排老莫住院,但家具公司直到2019年6月中旬才安排老莫住院。2019年7月初家具公司单方将老莫调整至保安岗位并将其待遇降低至每月2000元(2021年7月起未再支付任何工资),老莫为此多次向公司提出异议并向劳动监察等部门投诉均至今无果。2019年10月老莫被诊断为职业性矽肺一期,同年11月被认定为工伤,2020年12月被劳动能力鉴定为柒级伤残,停工留薪期6个月。 2022年1月底,社保部门向老莫核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约6万元。 老莫请求裁决家具公司支付:调岗后工资差额(约12万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约9万元)、住院伙食费(约3.6万元)、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约2千元)、高温津贴(3千元)、职业病岗位津贴(2.4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万元)、残疾赔偿金(51万余元)、营养费(2万元)、交通费(1千元)等合计86万余元。 当地劳动仲裁委查明,老莫2018年6月至2019年5月在铸造车间工作,月平均工资5800余元,调岗为保安后每月工资为2100元;老莫停工留薪其为6个月即2019年10月至2020年4月,期间家具公司已发工资13000余元。 劳动仲裁委认为:1、老莫诉求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伙食补助费,因家具公司有为老莫参加工伤险,本案不作调处;2、家具公司对老莫调岗系因其患职业病不能再接触粉尘,因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基本工资为1400元/月,其他未明确约定,且老莫原岗位工资亦不固定,属计件按劳分配,故调岗后家具公司按同工同酬支付保安岗位标准工资不违法;3、老莫诉求未休年休假工资2019年前部分已超过仲裁时效,此后因老莫先后住院三次260余天,故2020年亦不再享受年休假;4、高温津贴诉求亦超过仲裁时效;5、交通费诉求,因老莫前三次住院均由家具公司安排接送或报销交通费,第四次住院是自行入院,且至今尚未出院,故该项诉求在本案不作调处;6、关于职业病危害岗位津贴、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赔偿金、营养费等诉求,不属于工伤保险待遇法定支付项目范畴,本案不作调处。 2021年6月底,劳动仲裁委裁决家具公司仅需向老莫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2万余元,其余诉求均被驳回。 老莫不服,随即起诉。因全部诉求涉及工伤保险待遇与民事赔偿两部分,起诉立案时,老莫分别立案,其中工伤案诉求包括调岗后工资差额、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高温津贴、职业病岗位津贴共计25万余元。而民事赔偿诉求部分,法院立案受理后认为老莫应先处理完工伤保险待遇,2021年8月底裁定驳回老莫诉求。 对工伤案,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老莫应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的,除了劳动能力鉴定的6个月停工留薪期间,另针对工伤复发鉴定的3个月医疗期间亦应享受。故老莫诉求的调岗后工资差额由仲裁裁决的2万余元一审判决增加至3.3万余元,但对老莫其他诉求均未予支持,理由与仲裁裁决基本一致。 老莫不服,提起上诉。2022年3月,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理由是“一审对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未作审理、判决”。 一审法院经重审,认为老莫工伤复发治疗期间3个月工资待遇应按调岗后的保安岗位工资计算,支持约2.6万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诉求项在扣除社保基金核发的相应待遇后予以支持差额部分,约1.5万元;未休年休假工资诉求项,应属劳动报酬,故不受一年仲裁时效限制,支持约1.2万元;高温津贴部分,因被告工资条上显示仅发放2018年6至10月400元、2019年6至10月则未发放但其他保安员均已领取,故支持约2千元;职业病岗位津贴诉求,有相关法律依据,支持2017年2月至2019年6月从事铸造工作29个月期间的岗位津贴4千余元。 最终,2022年11月底,一审法院判决家具公司应向老莫支付各项待遇共计约6万元。老莫不服,提起上诉,但稍后老莫又不堪讼累,主动撤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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