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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群香:“职业病”初体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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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10 21:03:3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管律师按:这是我的助手小陈的一篇文章,算是“命题作文”,写完后她专门发来让我“把关”,我反复考虑后,觉得还是原貌呈现,如此对她可作一历史参照,也可见一位新人对职业病问题的真实感观。每个人都有表达的自由,法律人尤应如此。小陈早就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了,但直到今年,经由朋友的介绍,她才正式进入律师行业。也许她曾经想象过执业律师的种种,但未必曾有过一个成天与职业病案件打交道的法律人的形象,而现在,她有意无意地参与进来了,我特意安排她在9月1日入职,那一天,我同时还打理家中那两个小家伙走进“阔别”一个暑假的小学校……)

       在机缘巧合的情况下,我成为了职业病律师团队一员。说来惭愧,在未进入该团队之前,于我而言职业病仅仅三个字而已。
       来到职业病律师团队,才让我发现原来职业病“发病率”是如此之高,“治愈率”是如此之低。面对职业病患者前来咨询求偿之事,感慨万千。不禁想是何等原因造成现如此之多的患者,是当代工业经济发展太迅速,还是政府部门的执行力不强,抑或是用人单位的违法违规,或是员工自身保护意识淡薄?
       职业病既然患上了,患者也只能在求偿救济上来弥补自己的 创伤了。现实中,患者的求偿救济之路无论在程序上还是在实体中,可谓是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
       程序上,求偿之路是“好事多磨”(职业病鉴定,仲裁,一审,二审等)。等整个程序走下来,患者早已筋疲力尽,心力交瘁,能如愿拿到索赔尚可,不然则是对患者的又一心理打击。有时在想可否省掉某些程序从而缩短患者的索赔时间,当然这是国家司法程序问题,断不能因某类案件而有所例外。
       实体上,我国相关法律对职业病患者权益规定的还不够全面具体。如《安全生产法》第48条及《职业病防治法》第59条均明文规定劳动者可在工伤保险待遇之外获得其他民事赔偿。表面上国家法律规定患者除工伤保险待遇之外还可享受民事赔偿,而事实上“民事赔偿”这一泛泛而谈却往往成为了办案法官的自由发挥和主观臆断了。
       职业病患者对于如何救济,怎样最大限度救济自己权益的知识有待提高。现实生活中,患者往往在诊断为职业病才想着如何去救济自己权益,这就导致后面救济难或救济不到的局面。古言:防患于未然。职业病需要预防,且完全可以预防避免的。当然这需要多方的努力:国家政府机关、用人单位和员工自身。这就需要员工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环境进行监督,而非现实中的一味顺从。个人觉得这是对员工自身权益最好最大的救济。除此之外,患者也需权衡自己的利益,选择走那种程序救济可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而非隐忍退让或是蛮干报复(见到一种怪现象,现实中,极个别患者大有以“职业病求偿”来达到“发家致富”之嫌)。职业病患者权益救济还需用人单位的配合。这点虽说《职业病防治法》有规定用人单位应提供合法合规的工作环境及为职业病鉴定提供相关材料。然而从实际情况来看,大部分用人单位未提供合格的工作环境,而且也很少有用人单位愿意“自证其罪”。这就需要国家出台一些具体的强制性法律法规来约束用人单位。当然这也少不了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监管。
       今天管律师说在处理案件中要掌握主动权方能做到淡定自如。而员工亦是如此,唯有自己掌握了相关知识,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权益。个人觉得员工患者是职业病防治,求偿救济的主要主体,因为只有自己重视了自己的权益方能得到别人的重视。
       作为一个新人,我还有许多相关知识要去学习。以上观点纯属个人鄙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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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4-9-11 12:46:58 | 只看该作者
昨天写的有些匆忙,今天特意修改一些之后准备发到网上来。呼呼,还是我们管律师快人一步呵。对职业病还不甚了解的情况下,我也只能浅显地说下我的感受了。我会好好学习,天天向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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