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2日,职业病律师团再次收到来自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再审裁定:对职业性白血病六级伤残患者邹某某诉深圳某电机公司民事赔偿案,“指令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这是职业病律师团近两周以来收到的第5份指令深圳中院再审职业病民事赔偿案的广东高院裁定书! 2023年12月21日,职业性噪声聋八级伤残患者张某某诉深圳市某光电公司职业病所致民事赔偿案,广东高院指令深圳中院再审; 2023年12月26日,职业性苯中毒五级伤残患者胡某某诉深圳市某玩具公司职业病所致民事赔偿案,广东高院指令深圳中院再审; 同一天,职业性正己烷中毒九级伤残患者陆某某诉深圳市某电子公司职业病所致民事赔偿案,广东高院指令深圳中院再审; 同一天,职业性正己烷中毒八级伤残患者余某诉深圳市某电子公司职业病所致民事赔偿案,广东高院指令深圳中院再审。 再结合同期其他深圳律师同行收到的一份同类再审裁定,目前已知的同类再审裁定就有了6份! 同一类案件,一月之内至少被上级法院6次作出再审裁定指令再审,深圳中院有关职业病民事赔偿案件的裁判标准、尺度,是否就此可以理解为应当统一作出调整? 而上述6份再审裁定所涉案件中,除了侯某某案中深圳中院按50%支持了患者民事赔偿诉求外,其余均仅支持了患者精神损害抚慰金诉求,而这些案件均是在一审法院全面支持患者民事赔偿诉求的基础上大逆转改判的! 说明了什么?综合来看,至少能够得出这样的初步结论: 1、有关职业病民事赔偿,本来就具有明确、足够的法律依据,人民法院本来就应该予以明确支持,这才是依法裁判,否则,法律规定还有何意义?! 2、各一审法院不约而同地全面支持相关职业病病人的民事赔偿诉求,表明至少各相关一审法官/法院是完全认可职业病民事赔偿的; 3、广东高院本次就同类职业病民事赔偿案件密集地裁定指令深圳中院再审,表明在经历了三年疫情和辖区内部分中院摇摆反馈之后,广东高院并不认可深圳中院有关职业病民事赔偿争议的裁判标准; 4、再结合深圳中院过往关于职业病民事赔偿诉求的裁判尺度:早前仅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2017年后转为全面支持职业病民事赔偿诉求,2020年底前后出现反复,部分完全不支持、少部分按某种比例支持,到当下同类二审判决被上级法院统一裁定再审,同类案件、同类诉求、同样法律关系基础与法律依据结果前后两轮裁判尺度完全相左的摇摆、反复,深圳中院,该改了! 职业病律师团始终坚持认为,职业病民事赔偿是相关法律明确赋予职业病病人的重要权利,是对遭受职业病损害的广大劳动者的重要保障与救济,更是对那些无视职业病防治法律规定、忽视甚至漠视职业病防治法定义务的用人单位必要的、合理的警示: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参加工伤保险同样是并且只是用人单位最基本的法定义务,参保之后依然要充分重视和做好职业病防治,而如果出现职业病,那必然是用人单位在防治工作方面存在缺漏,尤其是在发生大规模、群体性职业病时,这种违法情形就更其明显,此时,仅靠社会工伤保险已然无法弥补病人的损失,无法、也不应当全部替代用人单位的用工责任。(2024/1/3 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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