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 过罚相当,是行政处罚中一项重要适法原则,指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人适用行政处罚,所科罚种和处罚幅度要与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过错程度相适应,既不轻过重罚,也不重过轻罚,避免畸轻畸重的不合理、不公正的情况。 行政机关代表国家执法,在适用法律对违法相对人作出处罚时,需要持有相对的谦抑、谨严,过罚相当,从行政机关和依法行政的角度出发,通常更多的强调对行政机关的克制、公允。 但评价某一特定行政处罚是否得当时,并不只是单向度地考量行政机关和执法行为,首先要评价的还是违法行为本身,过罚相当,先要视过然后论罚。 本案中,木业公司在安监部门的一次现场检查中即被查出多达10项的违法情形,而且其中还存在着严重的安全隐患,生产性金属粉尘爆炸酿成的惨痛事故殷鉴不远,前有江苏昆山,近有深圳石岩,以案中所述情形,单就金属粉尘的专项整治所涉罚责来看,本案的处罚其实已显偏轻了。而在木业公司纠结的职业健康体检处罚项中,至少是在案涉现场检查之前,已经在岗的员工均未被安排任何上岗前、在岗期间的健康体检,诚如安监部门所言,入职时的岗前体检随着员工正式入职即已成为无法更改的历史,未安排岗前体检本就是既定的违法行为,仅此一项,木业公司的违法已然确定。 所以,无论是从违法情形的多样性,还是从安全隐患违法后果的严重性来看,木业公司都该罚。而案涉安监部门在处罚过程中已充分体现出行政谦抑:发现问题先是告知、提示整改,拟处罚对象提出异议(免罚申请)时即予延期审查、集体研究,最终处罚的违法行为更是集中在职业健康体检项,对其他违法情形包括虽有严重安全隐患但已通过责令停改达到预防效果之后未予处罚。因此,从过罚相当的原则评判,本案的处罚根本不存在畸重之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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