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2日下午,参加深圳市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律委员会主办的“信托法研讨会”,有幸与来自香港的八位信托法实务方面的专家面对面交流,获益匪浅。
最早接触“信托”,还是学生时代的“中信”,不过,总的说来,那时对信托的认识还仅止于一两个书面的概念或名词,遥远而陌生,——甚至,如果不是因为所学专业,自己对信托恐怕多少还是有些隔阂的,总感觉那是西方的玩意。 真正对信托引起关注,乃是因为今年三月份深圳特区报的几篇报道,说的是某民企女老板,夫妻关系破裂后,带着几岁的女儿独自打理公司,攒下了三千万的巨额家产却扛不住恶疾的打击,英年早逝,巨额遗产与稚嫩女儿,还有就是分手一边的前夫,如何处理身后事,不仅她本人“死不瞑目”,连她赖以倚仗的顾问律师也爱莫能助:因为国内既有的法律制度目前尚未有一项能够切实保障女老板的三千万遗产不被他人染指,而最大限度地传至其爱女手中。作为女儿今后唯一合法的监护人,甭管人们对他的猜测有多不堪,女老板的前夫是可以对留给女儿的财产进行“管理”的。而我国《婚姻法》、《继承法》等等都还远未考虑到私人财富急剧增长的今天的现实,今年出台的《信托法》也更多地只是对公益信托进行了规范。 今年五月和七月,深圳市律师协会婚姻和家庭法律委员会两次就私人信托举行了研讨和讲座,让我这个门外的执业律师有了一窥真容的良缘,而今天的研讨会则更让我从实务层面对香港私人信托有了新的认识。 事实上,作为普通法域的成员之一,香港在私人信托方面是有着深厚的理论与法制基础,同时也有着悠久而丰富的实务历史和经验的。按照香港希仕廷律师行的符致锴律师的说法,目前,香港信托的形式主要有以公司的方式和以个人(或个人联合)的方式成立信托,前者如刘德华基金;此外,“无形式”(前述主要形式之外)的委托,即直接将财产登记在他人名下成立的信托;还有以设立遗嘱的形式成立信托。无论何种形式,管理人(受托人)均需奉行“己所不欲,勿施予人”的原则,严禁借管理人的角色谋取他人的利益。正是因为信托形式的灵活多样,其触角也因此而延伸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公益信托之外,私人信托为慈善、遗产、投资等众多领域均方兴未艾。 相比之下,目前内地在私人信托方面则如沉睡的北大荒,商机无限,而亟待开垦。由于改革开放过渡时期政策法制等多项因素,国内富人数量激增,而富人的财产无论生前的投资与身后的遗置均有重重制约,而此时又不可能事必亲躬,亲历亲为也未必能有更好的效果,反之,将这些财产交由专业的信托机构或是专业人士打理,则在保值增值方面令委托人与受益人均大为受用。例如,代持股就是一项许多人欲做而未做欲做而难做的业务。 有理由相信,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及国家政策的进一步开放,借鉴普通法国家(地区)尤其是香港在相关方面的成功经验,内地的私人信托业务将会随着专门法规或规章的出台而出现爆炸性的需求增长,届时,内地律师将获得一块肥美的法律服务大蛋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