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都是按照本人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而不是计算停工留薪期所依据的“原工资福利待遇”即实发工资。* 《工伤保险条例》第10条规定:“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也就是说,缴费工资依法应当与实发工资一致。但在现实中,很多用人单位为少缴社保费,在申报工资时少报工资数额,导致劳动者缴费工资标准低于实际工资,工伤赔偿金额降低。 对于这种情形,《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56条规定:“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工伤保险待遇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补足。”劳动者可以在主张工伤赔偿的劳动争议仲裁中一并主张用人单位支付缴费工资标准低于实际工资导致的赔偿金差额。 * 此系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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