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西宁2025.9.13) 以案说法305|职业病相关公报入库案例48:毒害产品引发职业病工伤,用人单位可向未如实告知危害信息的供应商主张产品责任 本案案号:(2022)粤民再512号 入库编号:2024-01-2-373-001 案例编号:5.1.48 OCA48 【基本案情】 本案是一宗用人单位使用有毒有害原材料导致职业病工伤后向供应商主张产品责任获得受理支持的典型案例。虽然经检索网络公开资料未能获得本案后续裁判资讯,无法确定案涉用人单位所主张的医疗费最终如何处理,但从本案省高院裁定不难看出,案涉医疗费用依法应由相关责任人承担,关键要看具体是谁未能尽到危害因素的如实告知与防护义务。因此,完全不排除当事方和解而避免继续诉讼的可能。 本案极具典型意义,实务中类似情形非常常见。最高人民法院将本案选定为入库案例,相信能够对相关产品质量的保障起到积极引导作用。 虽然本案并非直接围绕职业病工伤问题展开,却绕不过案涉职业病工伤事实。从公开的裁判文书来看,案涉用人单位使用了含有大量二氯乙烷的胶水,导致当事患者急性中毒且花费不小。过程中供应商有无依法如实告知危害信息,用人单位又有无履行危害信息审核、告知和防护义务,限于公开的案件信息,尚无法确知,但至少可以确定的是,用人单位使用有毒有害原材料导致劳动者遭受职业病工伤,如果相关供应商未能依法如实告知危害信息,则用人单位完全可以向其主张产品责任。当然,用人单位在采购时同样负有审慎注意义务。 因此,本案提示相关生产经营单位: 1、应当确保产品质量; 2、如果产品存在特殊危害,应向下游客户如实告知; 3、用人单位对所使用的原材料,应当依法审慎核实危害信息; 4、用人单位对所使用的有毒有害原材料导致劳动者遭受职业病工伤的,应予承担相应职业病工伤法定补/赔偿责任;并且 5、用人单位如果发现相关供应商未如实告知危害信息导致发生职业病工伤的,可依法向相关供应商主张产品责任;但是 6、用人单位应予承担的工伤补偿责任不能转移,其向相关供应商追偿的产品责任仅限于工伤补偿责任(医疗费除外)之外的损失。 本案兼涉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与产品责任等,确系典型案例,值得关注。(2025/9/24 18:23) 更多原创文章 管仕武|关于《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与《职业病防治法》冲突的审查建议 以案说法304|最高法入库案例47:莫骗雇主责任险,小心刑事责任 以案说法271|职业病相关公报入库案例15:最高法裁定:劳动者未配合离岗体检,视为弃权 职业病问答65|用人单位注销后,职业病病人还能被认定工伤吗? 【收官】“职业病法律”公众号全部推文汇总(501-1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