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28日,星期四。 上午去社区值班。本拟下午去各居民小组走走,11点左右,下午开庭的那宗职业病工伤待遇纠纷案的当事人再次发来短信,希望我能亲自出庭。无奈,与社区工作站领导沟通后,我提前返回备庭。 下午一点半不到,我与罗成律师两人驱车两个多小时前往沙井劳动仲裁庭,一路堵塞,忐忑万分地侥幸赶到,当事人及赶来旁听的病友十余人已等得着急了,结果再等上半小时,却被告知:对方律师称传票记载系5月29号,故今天没有来。我很纳闷,要求核实一下对方的开庭传票,书记员经与对方代理人电话沟通,收到了对方发来的传票照片,那开庭日期粗粗一看是有点8、9不分。虽然心里一万个不乐意一千个疑问,但仲裁员和书记员一再表示歉意,也只得从了,明天下午还得再跑一趟。不过,明天下午另有一庭要开,我和罗律师只能各开一庭了。 开不成庭,顶多是有点不乐,还好,是人都会犯错,书记员一再解释是他填写传票时没写清楚,也就罢了。 等候中,仲裁员特意叫了我和罗律师去沟通。本案中当事人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确诊为职业病之前所自费支付的医疗费、护理费、工资等十余万,仲裁员对此很是不满于工伤保险制度的设计,称单位既参加了工伤医疗保险,则无论诊断为职业病前后,所发生的医疗费等都应由社保基金承担,为何报销不了呢?我说我们也同样不理解这种设计,但无论如何,劳动者得了职业病,不可能还要自费去治疗,社保报不了,单位就该承担。当然,我们完全支持用人单位去向社保部门主张这种医疗费,包括行政诉讼。 仲裁员顺手又将一份反申请书递给我,说你们还在主张医疗费,人家单位现在反过来告你们,要求你们返还诊断为职业病之前单位垫付的数十万医疗费。我未及细看,笑说这种反申请我们见得多了,这是人家的权利,不过,以我们的经验,这种反申请还没有获得支持的。 随后我就浏览起反申请书来,不看不打紧,看了很不舒服。你要就要吧,程序权利,可以理解,但这申请书偏要罗列一大堆不合常理的说辞,并指责患者无中生有,称其把工作环境中没有的含苯原料硬要说成有,甚至指责患者为了把白血病弄成职业病,不惜“通过一系列的暗箱操作”,以“嫁祸于”公司,又“隐瞒真相”“骗取”了工伤认定结论,甚至声称此种行为构成骗取社保基金的诈骗犯罪! 拜托!职业病诊断鉴定的相关材料写得清清楚楚,区卫生局调查确认患者工作中常年接触十余种含苯原材料,而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经过调查检测,该公司所用含苯原料样品中二甲苯占67.67%!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摆在那,一个三十来岁的女工,刚要做母亲,得了白血病,而且是最凶险的M2型,骨髓移植都做了,入职时健康,接触高浓度含苯原材料五年之久,你还要说人家的职业病结论是暗箱操作而来,于心何忍?! 无论是按《职业病防治法》还是按《工伤保险条例》,劳动者被诊断为职业病的,当然就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公司一拖再拖不去申请工伤认定,患者自己申请并且认定了工伤,怎么就成了诈骗犯罪呢?好大一顶高帽!如此说来,无凭无据,直指人家的职业病结论是“暗箱操作”而来,又该是何种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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