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职业病律师网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职业病律师网 首页 理论研究 法治观察 查看内容

职业病法治观察之十五:职业病与后续保障

2013-8-20 17:27| 发布者: 管律师| 查看: 506| 评论: 0

摘要: 职业病不同于一般工伤的最大不同,乃是职业病需持续治疗,终身难愈。 在现有工伤保障模式下,职业病的后续保障被截分为三种:四级以上伤残患者,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解除或者终止双方劳动关系,由此,职业病患者的后续 ...
本站全部文章凡未特别标注的,均为本站原创。欢迎转载,但请转载时注明作者及出处
       职业病不同于一般工伤的最大不同,乃是职业病需持续治疗,终身难愈。
       在现有工伤保障模式下,职业病的后续保障被截分为三种:四级以上伤残患者,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解除或者终止双方劳动关系,由此,职业病患者的后续保障就将由社保基金托底、用人单位补足;五、六级伤残患者,保留劳动关系,但如患者提出,双方亦可随时终止,社保关系随劳动关系变化;七级以下伤残患者,视乎双方劳动关系的存续,一旦原劳动合同终止,则双方劳动关系即告终止,相随而来的,则是患者的社保关系也要终结。
       众所周知,工伤保险的设立初衷原本就是要为工伤患者提供一定的后续保障,包括生活,也包括治疗,尽管工伤保险待遇会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发展而会有所调整,尽管这种待遇总体上来说一般要低于正常生活水平,特别是与患者自身在先的劳动能力及报酬水平相比尤为不足,但它毕竟在一无所有的基础上,考虑了社会的最低工资,考虑了人们的一般消费水平,再结合患者受伤患病前的一定工资收入,因此,其对于保障患者伤残后的基本生活与后续治疗无疑是极为重要的。
       但现行工伤保险在后续待遇的设定上完全依据特定时间的一纸劳动能力鉴定而生硬地切分为三种情形,并将七级以下伤残的社会保险完全与劳动关系捆绑,导致劳动关系终结后患者的社保也随之停止,势必导致职业病患者的后续待遇落空。
       对于一般工伤特别是肢体伤残而言,较轻等级的伤残特别是七级以下伤残一般是较少需要后续治疗的,但对绝大多数职业病而言,后续治疗却是必不可少的,这一点,无论是对较重级别的伤残还是较轻级别的伤残,甚至是对一些暂时还未能诊断为职业病,或者虽然诊断上职业病但暂时达不到伤残等级的职业病,均不可避免地会面临着后续治疗,并且是持续加重的医疗依赖。而一旦社保关系终结,职业病患者的后续治疗将失去保障。
       职业病离不开后续治疗,职业病患者离不开后续保障。现行工伤保障模式,存在着先天的制度缺陷,这一点,对于七级以下较轻伤残级别的职业病患者尤为突出。
       解决职业病患者的后续保障问题,首先还应当反思并改变现行统一的工伤保险模式,针对职业病设立特别的保障基金,凡诊断为职业病的患者,一律由特别基金给予终生保障,而无论其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存续如何。
       而即使短期内不能建立特别保障基金,起码亦应当调整七级以下伤残等级的职业病患者的工伤待遇,以确保其社会保险关系不被终结,保证其后续待遇不致落空。(2013/5/14)
 

鲜花

握手

雷人

路过

鸡蛋

最新评论

验证码 换一个

QQ|Archiver|小黑屋|职业病法律    

GMT+8, 2025-8-30 11:46

Powered by Discuz! X3

© 2001-2013 Comsenz Inc.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