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职业病律师团队2015年1月至今所代理的几十件职业病案件来说,不乏 “疑难杂症”。而职业病患者维权更是步履维艰。 这些症状主要有: 一、享受工伤待遇难。 职业病患者在历经千辛万苦之后,最终才领取《工伤认定书》。其本以为有了这一纸决定书后,便可以向国家“强有力“的社会保障机制领取工伤待遇,毕竟自己也是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在自己患上职业病后,应当享受国家工伤保险待遇。无奈,事与愿违。 1,工伤认定难。工伤认定需要劳动者提供相关材料,如劳动合同、职业史,工作岗位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报告、职业健康检查报告、职业病诊断书……然而劳动者往往因为各种原因无法直接掌握这些材料,故致使职业病患者无法顺利的认定为工伤。 2,公司故意拖延时间。 今年职业病律师团队代理了几起这类案件,人社局已经认定了职业病患者为工伤,然而公司不服,其可谓是穷尽一切“法律途径“来”推翻“工伤认定决定书。公司似乎有的时间去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上诉。而我们知道,职业病患者往往是没有多余的时间去跟公司一起耗的,他们往往急等着赔偿款去“救命”。 3,工伤待遇不足以弥补职业病患者的损失。 众所周知,工伤保险机制只能起到一个补偿的作用,而实际上职业病患者的损失远大于工伤待遇赔偿范围。这势必导致职业病患者的实际损失无人埋单。更重要的是,公司企业为了节约公司成本,其往往不会按职工的全额实际工资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这最终导致劳动者领取的工伤待遇大大缩水。 二、公司不积极配合。 公司不配合,似乎成了职业病案件的常态,如果有哪一个公司会积极配合劳动者去办理相关工伤事宜,反而会成为“另类”。如当下,职业病律师团队就代理一个案子,公司故意不帮职业病患者申请办理工伤待遇核定一事宜,职业病患者在多次与之协商未果后,无奈提起仲裁。结果在等待近2个月的仲裁活动后,本以为会得到满意的裁决结果,无奈,仲裁院却说因为职业病患者未提供工伤待遇核定单,关于这部分只能中止裁决,待职业病患者何时向其提交,其再针对该部分做仲裁裁决。由此可知,公司这不积极配合的行为可谓是“害人不浅”啊。 三、公司注销。 公司注销,同样成了职业病案件面临的一大难题。职业病患者在维权过程中,其一方面要尽早获得赔偿来“救命”;另一方面其还要预防公司注销。然而公司却是“包藏祸心”的,其不会好心的等到案件终结后再注销。今年职业病律师团队同样代理了近十件这类案件,要么公司已注销,要么公司准备注销。这类案件直接给职业病患者带来的不利后果是:(1)诉讼时间被延长;(2)赔偿款履行难。 四、公司人间蒸发。 这类案件,往往出现在那些关联企业(外企:香港、台湾等公司),而起诉时候,职业病患者又不得不将这类企业一并列为被告。故在这类案件中,一旦该公司地址不明或者变更地址,直接导致法院文书送达这一环节出现障碍而不得不公告送达。这给职业病患者带来的不利后果同样是:(1)诉讼时间被延长;(2)赔偿款履行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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