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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法治观察之十四:职业病与国家

2013-8-20 17:25| 发布者: 管律师| 查看: 624| 评论: 0

摘要: 职业病不是一般的人体自生病,而总是因为职业环境中外来因素的介入所引发,因此,职业病从病因上看是人为病,从病名上看是法律病,而从病害上看,则与普通疾病对人体的伤害并无二致。也正因此,现行体制下,职业病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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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业病不是一般的人体自生病,而总是因为职业环境中外来因素的介入所引发,因此,职业病从病因上看是人为病,从病名上看是法律病,而从病害上看,则与普通疾病对人体的伤害并无二致。也正因此,现行体制下,职业病的防治与职业病人的保障,就总是与国家息息相关。
       职业病害的规划防治离不开国家。从规章制度的建立,到生产项目的审批和建设,到生产过程的监管,到职业病害发生后的处理,国家职能贯穿始终。
       职业病人的安全健康同样离不开国家,从职业健康检查到健康建档,到职业病诊断与鉴定,从社会保险的统筹到核算、支付,国家职能部门虽然并未直接经手,但对经办机构的监管却无处不在。
       而围绕职业病所产生的争议与救济,大多也离不开国家。比如对职业环境的安全健康存在异议进行投诉、整改,比如对职业病诊断鉴定与工伤认定、劳动能力等级鉴定结论不服而可能出现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比如对职业病待遇的项目与标准产生争议,进而申请劳动仲裁、起诉到法院,因而形成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及民事损害赔偿之诉。等等。争议的解决当然不只有仲裁与诉讼途径一脉,还有很多因为种种原因进入不了特定法律程序转而采取信访、投诉的方式,这些争议与救济,同样离不开国家。自然,职业病患者与用人单位自行协商解决也不失为职业病争议解纷方式之一。
       职业病防治与保障从曾经的国家统包到后来的面向市场,从行政包办到行政监管,国家角色在逐渐转变,国家色彩在逐渐淡化,但国家职能却未必就此弱化,某种程度上,行政影响反而是被放大或者被强化。
       职业病防治与保障究竟该采取什么样的制度与模式,众说纷纭。但有一点可以明确的是,在市场化主唱的当今,行政职能的精简和淡出乃是必然的趋势,与此相适应,社会化专业机构的出现到强化,司法审查职能的延伸介入,则是完善职业病防治与保障的不二之选。
       具体到职业病问题,首先在职业病诊断方面,即应将其从行政干预中完全独立出来,转而交由职业医师独立操作,而其诊断结论则仅为专业证明之一,一旦出现争议,最终的采信与生效、赋权则由司法审查判定。
       而在职业安全健康的监管方面,国家不必对生产单位从生到死地大包大揽,可将其中的专业工作交由社会机构操持,譬如职业环境有毒有害因素的检测,即可交由独立的第三方完成。但与此同时,国家并非完全无为而治,而是在市场准入、定期评审、违法究责方面更为精细、规范和强化。
       作为职业病防治的关键环节,国家职能的体现,除了前期的建章立制,事后的责任追究同样必不可少甚至更为重要。制度建立得再多,倘不逐一落实,则必成摆设,且长此以往公权威信尽失。商人的本质是为逐利,利益面前,惟有制度的威慑才能遏制逐利向非法的边际扩张,否则,指望监管人员的道德与逐利者的良知,终无宁日。
       至于职业病人的待遇保障,窃以为,社会保险的功能更宜强化,而不是与此相反,未来是否尝试社会保险的商业化运作,个人并不看好。职业病保障模式的改革方向是社会化,但一定不能商业化,否则,制度难免异化。但职业病人享受社会保险准入条件的审核,应更为宽松和便捷。(201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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