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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法治观察之四:职业病维权难

2013-8-20 16:24| 发布者: guan_admin| 查看: 1822| 评论: 0

摘要: 职业病维权难,这是有目共睹的事实。但对很多不熟悉职业病的人来说,职业病维权到底有哪些障碍,又到底难成怎样,未必能感同身受。 职业病维权难,第一难在诊断与鉴定。 职业病维权,首先得有诊断结论。而这个诊断 ...
       职业病维权难,这是有目共睹的事实。但对很多不熟悉职业病的人来说,职业病维权到底有哪些障碍,又到底难成怎样,未必能感同身受。
       职业病维权难,第一难在诊断与鉴定。
       职业病维权,首先得有诊断结论。而这个诊断程序,难倒一多半以上的职业病患者。
       劈面而来的拦路虎,就是劳动关系的认定。在职在岗的患者还好说,那些已经离职特别是离职时间长的患者,要想再证明自己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就着实不易。一方面因为供大于求资强劳弱的劳动力现状,决定了劳动关系证据材料极易由用人单位单方面把控,劳动者很难拿到相关资料,比如劳动合同,就算《劳动合同法》严格要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拒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依然不少,更多的用人单位是签了合同也不会给劳动者合同文本;另方面则是因为劳动者的法律意识有限,生活条件更受限,即使有些证据材料给到劳动者,也随着时间推移而遗失所剩无几。这样一来,离职之后再要来证明曾经的劳动关系,谈何容易!这一道程序就拦住了至少一半的职业病患者,你甭看国家有关部门统计的职业病患者人数,那些数字远远不能反映真实的职业病受害者情况,大量的遭受着职业病害者因为交通因为生活因为管理等等原因而根本就进入不到有关部门的统计范围中来,特别是那些症状尚不太严重的患者。
       而就算确认了劳动关系,要想诊断为职业病,职业环境的有毒有害性证据又是一道万难跨越的诊断门槛。虽然《职业病防治法》已经不再将可致病因素与职业病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作为诊断的标准,但总归还是要求二者之间存在关联,并且至少是要排除患者疾病的其他致病可能性之后,才能下职业病的诊断结论。如此一来,有毒有害工作环境的相关证明材料就大有文章可做。工作环境本来存在有毒有害物的,可以说没有,本来有多种有毒有害物的,可以说成是只有与职业病无关联的那些物质,而即使存在可致病的毒害物,也完全可以在工作环境毒害物检测标准上上下其手,最后,就算你检测出超标的毒害物,也还是可以将你的疾病诊断成与毒害物八杆子打不着的自身病。张海超开胸验肺前就被人家一口咬定是普通结核,惠州超霸电池厂女工程师王凤平在镉超标的环境中干了八九年,双肾都已经萎缩掉两三成了,诊断机构仍坚持说她的肾病与镉无关,哪怕是港台专家以及内地其他权威医院的医生们反复确认她患的就是职业性镉中毒,也依然无济于事。
       连职业病都诊断不上,你还想去维权?没门!
       职业病维权难,第二难在工伤待遇的获取。
       职业病一旦诊断上,按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即可基本无障碍地认定为工伤并享受工伤待遇。法律规定当然是不错。但实际享受起来却未必顺利。
       首先是伤残等级障碍。五级以下伤残的职业病患者,用人单位多半会想着法子逼着赶着让你一次性解决,然后在劳动合同到期后迫不及待地终止不再续签,而一次性的工伤待遇,即使是五级伤残,所获补偿也不过数十万,对于终身不愈且必然会晋级加重的大多数职业病患者,这几十万补偿款远不够后续治疗。
       而对于四级以上的职业病患者,虽然用人单位不敢解除劳动关系,但你要享受工伤待遇,你就得自己跑那繁琐得要人发疯的手续,比如延长治疗期,你得隔不了三两个月就要向劳动关系所在地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申请。再比如异地治疗,虽然患者可以回老家治疗,但你的医疗费报销还得要麻烦回用人单位所在地解决。
       而如果是用人单位没有参保,职业病人要想获得工伤待遇,其困难还要比参保者复杂得多。
       职业病维权难,第三难在民事赔偿。
       职业病的特性决定了一般工伤保险待遇尚不足以弥补患者损失,而患职业病者一般都是家庭经济的顶梁柱,主杆一朽,大厦将倾。何况,职业病人自身的治疗、生活质量也远非工伤保险待遇所能保障。所以,《职业病防治法》特意规定了职业病人的民事求偿权。但实务中职业病人想要在工伤待遇之外拿到民事赔偿,绝大部分不可能,一小部分虽然能拿到一点点,但那点儿民事赔偿就象裸模照片上的马赛克,仅够掩饰下关键部位,遮羞的功能远过于实用。
       职业病维权难,第四难在晋级赔偿问题的解决。
       职业病与一般最大的不同,在于一般工伤多为一次性伤害,短期内即可治愈,虽然残疾都是终身性的;但职业病则绝大多数无法治愈,而且一般都会晋级加重,一旦罹患即不可逆转,所以,职业病普遍存在伤残晋级的问题。晋级之后,待遇如何计算?按诊断时的标准?还是晋级时的标准?现有规定并不明确。但现实中,晋级后的患者,其劳动能力及生活质量当然会随之下降,而如果套用诊断时的标准来计算待遇,显然不足以抵御国民经济持续发展提升所带来消费水平上升压力。
       职业病维权,程序繁,费时长,取证难,索赔难,执行难,持续保障难……职业病维权难,当然远不止上面这四难,还有第五难、第六难、第N难,千难万难下来,能够顺利拿到赔偿的不多,能够全面实现权利的更少。这,当然不是职业病患者一人所能解决。而虽为律师,笔者坚持认为,个案的法律途径仅能部分解决职业病人的维权诉求,而永远无法全面实现其合理诉求。制度层面的改善,才可能让职业病人的权益在整体上阶梯性地得以实现。
 
       法治华邦,人文天下。
      没有信仰的支撑与指引,越完美的法律制度,就越意味着反动。没有人文关怀的法律信仰,越精致的法律程序,就越意味着腐朽。
                                                                      ——广东君一律师事务所 管铁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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