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职业病律师网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职业病律师网 首页 理论研究 维权技巧 查看内容

申请辞职后发现职业病能否要求保留劳动关系?

2014-9-19 10:34| 发布者: 管律师| 查看: 753| 评论: 0

摘要: 用人单位负有对劳动者进行离职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义务,若未行检查则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对疑似职业病患者在诊断和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劳动关系。 ... ...
本站全部文章凡未特别标注的,均为本站原创。欢迎转载,但请转载时注明作者及出处
      

       有重庆患者来电,称其2014年4月1日向单位申请辞职,理由是身体长期不适,肺部阴影,无法继续工作。单位收下辞职申请书后未置可否,随后本人自费去当地医院检查,被医生告知可能与其工作的煤矿职业环境有关,建议其到专门医疗机构去做进一步的职业健康检查,其随后向当地疾控中心申请检查,2014年4月30日检查显示结果为尘肺观察对象。得知此消息,患者于是向单位提出:不准备辞职了,要求单位安排职业病诊断和支付相应的职业病待遇。单位则在其早前提交的辞职申请书上倒签“同意辞职”,称双方劳动关系已解除。患者不服,以单位违法解雇、要求恢复劳动关系而申请劳动仲裁、一审、二审和再审,但均未获支持。
       深圳管铁流律师认为:
       案例中这位患者的遭遇很令人惋惜。
       首先,仅从患者提供的信息分析,相关仲裁与法院裁判结果似有不妥。患者虽先提出辞职申请,但单位并未作出相应的回复,依据民事要约理论,此时辞职行为因未得到受要约方的确认而处于待定状态。此后,患者被初步检查出职业病,虽未得到最终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但其职业危害相关性已初步得以确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负有对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岗位工作的劳动者进行离职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义务,对于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从另一个角度讲,本案患者在提交辞职申请时,并不知道其已患职业病,而职业病患者所享有的各项待遇必须是在依法检查或者诊断之后才始能享有,而对劳动者提供在职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以及进一步的职业病诊断均为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因此,导致涉案患者对自己罹患职业病不知情、并进而在不知情时提出辞职申请从而导致其丧失部分职业病待遇,可视为民事行为的重大误解,故涉案患者应享有撤销辞职申请这一民事行为的权利。
       因此,相关仲裁与法院一再强调涉案患者主动提出辞职,不在法律禁止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之列,而忽视了职业病防治与劳动保障领域的特殊规定,恐存在适用法律错误。
       当然,从劳动者的角度讲,无论我们是否确切地知道自己患有职业病,一个不错的建议是:但凡平时工作中有接触职业危害因素,比如:粉尘、有毒有害化工原材料、放射性物质、噪音等等,包括自己可能还并不特别确切了解的一些有毒有害职业危害因素,则在提出辞职申请之前,务必先做职业健康检查,待确认自己当时没有日后大致也不致于出现职业病症状后,再行辞职。否则,贸然主动辞职,很可能导致后续的职业病诊断与相关待遇受阻。
       顺便要说的是,无论本案患者最终能否恢复劳动关系,其都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安排职业病诊断、支付职业病相关待遇。


鲜花

握手

雷人

路过

鸡蛋

最新评论

验证码 换一个

QQ|Archiver|小黑屋|职业病法律    

GMT+8, 2025-8-30 11:50

Powered by Discuz! X3

© 2001-2013 Comsenz Inc.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