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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教训:切勿轻信用人单位方面的诚意!

2013-8-22 18:14| 发布者: 管律师| 查看: 1141| 评论: 0

摘要: 首先,我要以一名执业律师的身份,向本案当事人黄刚先生表示歉意:因为我未能坚持提醒您在调解过程中加进相应的违约责任,导致您和深圳市海太阳实业有限公司当庭达成的调解协议最终落空,不得不申请强制执行,而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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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要以一名执业律师的身份,向本案当事人黄刚先生表示歉意:因为我未能坚持提醒您在调解过程中加进相应的违约责任,导致您和深圳市海太阳实业有限公司当庭达成的调解协议最终落空,不得不申请强制执行,而执行的标的仅为一审判决所确认的金额,从而让您的上诉失去意义。
其次,我要郑重地提醒天下所有的劳动者,下次,当你们与用人单位对簿公堂时,如果当庭或者庭后或者任何时候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那么,请您千万要记得在协议中加进一条违约责任:给付方如果未能如期履行本调解协议,应当按协议约定的给付金额的一亿倍支付违约金。(先不要拿违约金的法定上限来说事,牢固树立这样一种防范和自我保护的意识要紧!)
接着,我要诚恳地提示我的同行:既是同行,请善待同行间的承诺,特别是我们当着当事人的面信誓旦旦地承诺时尤其请慎重。您可以将承诺当成一个屁放出后随风飘散不去理睬,但谨记您的诚信与人格也许就会在承诺届至得不到兑现时的瞬间贬值到连这个屁也不如。
我们是律师,是执业律师,律师的诚信大于天,这个基本价值观,不能仅仅停留在漂亮的口头语上,而是需要在每一件事上忠实地践行,无论是对我们的委托人,还是对其他我们需要承诺的当事人。如果您确实做不到,敬请在承诺之时作出保留,或者至少,在您本人或者您代为作出的承诺将因为非您本人的原因得不到兑现之前,向对方作出适当地提示说明,避免其受到进一步的刺激和伤害,总不难做到吧?!
最后,我相信,调解协议更看重的是协议方的诚意,而且是最大诚意,调解的本意就是要最大限度化解双方矛盾,促成争议的早日和解,如果调解协议最终一定要走到强制执行那一步,当初调解又何必?而如果调解的目的就是为了拖延时间,这样的言而无信,所应领受的就不应仅仅是道德上的谴责,事实上,迟早也会这样,不会有下一次的侥幸和因为无信而获益的。
事情原委:
2013年5月20日上午,黄刚与深圳市海太阳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在深圳中院第27庭开庭。双方均有代理律师出庭,我的授权为一般授权,对方代理人为特别授权。
简单开完庭,主审法官开始调解。照例由黄刚先提要求。黄刚希望在一审基础上翻番,公司方提出按一审判决打折。赵法官提议,按一审判决打八折履行,黄刚坚持至少要九折,具体金额是一万八千二百。厂方代理人犹豫,但最终也表示同意。
具体履行期限,黄刚表示看公司情况,也不特别急,法官提议三天内支付,对方代理人表示可能有困难,因为公司大了,什么都有个程序。我说这个期限可以考虑宽裕些,但我们希望给定了的期限,到期请主动履行。
我提醒黄刚,如果对方到时不履行调解协议怎么办,要不要约定违约责任?对此,法官不悦,对方不屑。对方代理人说:海太阳那么大公司,不可能不履行的,有多少钱嘛,万把多,以海太阳的诚信,不至于,这点我保证。
黄刚犹豫,但未再表示异议。协议文本当场签署,约定为5月30日履行完毕。
三天后,我收到中院寄出的正式调解书。
5月29日,黄刚久等未见履行款,打电话给海太阳某领导,对方非常不客气地奚落了他一顿。黄刚没向我透露对方具体数落的内容。但他极其失望,并表示了对对方代理人的强烈不满,最后,央求我帮他申请强制执行。
截止5月30日24时,黄刚仍未收到海太阳公司支付的调解协议履行款。(2013/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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