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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素式办案模式的是与非

2013-8-22 18:12| 发布者: 管律师| 查看: 1007| 评论: 0

摘要: 今天上午在深圳市律师协会听讲座,主讲的是来自深圳市人事劳动争议仲裁院的三位领导:副院长尹少文、仲裁三庭庭长吴光辉、立案庭长王湘兰,而讲座的主题是:要素式办案。要素式办案原来只在法院有接触,而且只限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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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上午在深圳市律师协会听讲座,主讲的是来自深圳市人事劳动争议仲裁院的三位领导:副院长尹少文、仲裁三庭庭长吴光辉、立案庭长王湘兰,而讲座的主题是:要素式办案。
要素式办案原来只在法院有接触,而且只限判决文书的制作。看来深圳人事劳动争议仲裁院是希望与深圳的法院办案尽量保持协调,而仅从程式化操作来看,此举确有积极意义。
所谓要素式办案,大致来讲,就是以案件的具体要素为中心展开审理,而不是传统的按固定的程序环节进行。
打个比方,一个解除劳动关系的争议,以往是按照固定的流程展开,立案,开庭:陈述请求、事实与理由,对方答辩,举证、质证,挨个询问基本事实如入职时间、岗位、合同签订情况、工资待遇等等,然后归纳争议焦点,辩论,最后是制作裁决书。
而换了要素式审理,则将立案、庭审与裁决书制作贯通起来,立案阶段即要求当事人按事先印制好的要素表填写本案各要素,而结合不同的案件会提供三种不同的要素表,基础型、加班费型和工伤待遇型,申请人先填,尔后由立案庭通知对方当事人确认,要素表填完,大致的案情也就清楚了,争议的焦点也就出来了,然后在庭审中,当事双方业已确认的要素即不再展开调查,而着重围绕双方有争议的要素进行庭审。比如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员工会认为是违法解雇,用人单位会认为是员工违纪,那么具体解雇的情形是什么,证据有哪些,解雇是否合法、依据何在,则在庭审中连同证据调查、事实陈述与理由辩论一气呵成,边举证质证边辩论,一个要素走完,相关的证据也就质证完毕。而在裁决书制作中,因为有无争议的事实均很分明,双方阐述也透彻,仲裁员写作裁决书时可从库存裁决书模板中调出最接近的模板,修改相应的要素内容即可,等于是填充式地完成一篇八股文,这样的制作,篇幅精简一般都在三分之一以上。
总地来看,要素式办案模式突出争议事项的调查审理,既抓住了要点,也精简了时间。
但从另外一方面来看,要素式办案模式必然会带来新的问题,即对大多数劳动者来说,他们可能很难去准确地填写完这样一份或者多份要素表,而一旦表达不准确,即可能被认定为对某些关键事项的确认或者否认,而或许他们的本意根本就不是这样。要素办案模式当然是极大地方便了仲裁者,但当事人特别是劳动者则无可选择地高度依赖律师,从律师的角度来看,这种模式当然是大大的利好。并且,从一定程度上看,律师的全程参与这种要素式办案,对律师自身吃透案情、提高效率亦大有助益。但与香港比较,人家是不让律师参与,这边却非律师莫属,孰优孰劣,且让时间来验证。
目前,这种要素式办案模式尚在起步阶段,实施效果也有待观察。(2013/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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