偶然看到一位很受我尊重的同行在另一位受人尊重的同行微博里留言:支持迟夙生代表!她的卖淫合法化的提案是出自一个人大代表的良知!只有如此才能减少公民被讹诈的恐惧,减少其中滋生的腐败,让一部分因生活所迫选择这种谋生手段的姐妹活得有尊严,至少不被黑社会控制、伤害、剥削的同时又受到白社会的羞辱!
我简直不敢相信我的眼睛。一个国家沦落到要将卖淫合法化的地步,而美其名曰为了“尊严”,这就是法律人梦寐以求的法治? 我当然还没有丧失理性,我相信我还能体会得出迟大律师代表提此提案的部分真意:不是万不得已有几个女人愿意卖淫?与其让卖淫女身体受摧残还要被羞辱,不如合法化。 但问题是:合法化了就能给这些姐妹尊严了吗?合法化了就能减少腐败了吗? 也许接下来的问题只会更大更多:怎么合法?登记发证?考核上岗?哪一个程序不会产生更深的伤害和更多的腐败呢?卖淫合法了,嫖娼要不要合法? 而更让人无法理性的是,一个社会卖淫嫖娼横行,导致腐败滋生风化败坏,不去铲除产生这种违法活动的根源,转而将这种违法活动以法律的名义昭行于世,这样就能化解社会矛盾扭转社会风气了吗? 正如一个人得了癌症,我们不能因为这人反正迟早要死的,便放任自流甚至于向他提供毒品,我不排除你的毒品会让病人获得某种快乐,但我坚决不信你的这种供毒与放纵是为了你的良知,如果非要说这也是良知,那么,他也只是你一个人的良知。与其这样,你还不如象荷兰那样,直接来个安乐死得了。 你或许会认为我过于理想一厢情愿,或者书生意气不谙世故,但是,因为难以(你确定其实已无法)根除卖淫嫖娼的根源,所以还不如干脆使其合法化,如果你是坚持这样一种逻辑,那么,作为法律人,我们还有必要成天价为了那个遥远的法治蓝图去折腾吗?腐败,专制,黑恶,两极分化,解决哪一桩不是难于上青天之大事?但能因为其难其险就转而与与黑恶为伍与腐败同污么? 附:与网友就此事的交流意见 网友A:社会的悲哀,回到旧社会了…体制改革与反腐才能解决一切问题的根本…
网友B:这真是一个大难的问题。
一方面我们要正视现实,例如性病和艾滋病的大规模传播,一些人因为生活所迫下海, 一方面是如果放开会更加导致腐败,使灰社会直接变黑社会,纵容人们放荡和失去尊严而活。 我与管兄持相近的看法。 网友C:大家都明白,不合法化也无法将它根除,这不是一个简单的加减问题。如不能根除,为何不能将它合法化而在防性病,保护卖淫女的权利,税收各方面得到正面发展?这才是理性。合法化,不是鼓励大家去做,要做的人偷着还是会做,不做的,合法了也不会去,因为约束他的不是合法不合法,而是道德和良心的约束。
回复1: 立法本身就已经是一种无声而最有力的倡导,呵呵。不合法未必能根除,但合法了一定不能根除。这才是关键。 网友C:那是在法制健全的国家,我们国家,立法不立法都不影响这件事情的存在,而是普通人群体道德和良心的丧失才是它存在的关键。 回复2:你第一次的留言让我非常赞赏你的理性,但这次的理性却让我无语,理由:我永远不会相信从天而降或者无根而生的“道德和良心”。套用一句名言:道德和良心是有德有良者的墓志铭,卑鄙和残忍是无德无良者的通行证。——最能被人拿来滥用的就是这两样。我们的历史上并不是没有过禁绝黄赌毒的…… 网友C:我本意是卖淫是禁不了的,它牵扯广泛包括本能欲望无法适当处理,它并不是一无是处。能控制它“恶性”发展的靠的就是自觉和道德规范。名言有一定道理,但不是从这名言过后一提道德和良心就是滥用。一个社会群体素质的高低往往不是靠法律,而是靠人民自身的自觉性。这个自觉性有时它就是道德良心的表现。 回复3: 虽然我并不同意你的逻辑,但还是佩服你的论证。谢谢关注 网友D:防腐败必须要有监督机制,绝对的权力产生约对的腐败,现行的制度想不腐败都难。所以,在这个制度下买卖淫不合法,动不动扫黄,抓住了罚款,卖淫女成了官方的小金库来源,又要承受来自黑社会的控制,剥削。
管律师担心合法化产生更多的腐败,我的看法是现在找官方办事有几件不需要付出额外的代价?卖淫的不卖淫的都逃不掉。 网友E:我在一个笑话看到是拿为强奸的社会做贡献,而且是为了人民币、有关系什么勾当都做、我忘了其中的含义、总之钱、权、利、我看到别人有关系做没问题、没有关系的,为了30元还坐半年看守所,罚款3000元???
网友F:卖淫合法化,谓之“色情业”。既是产业,就应当有法律规范。 世界上第一个将色情业合法化的国家是荷兰,那里建立了第一个“红灯区”。据统计,之 后荷兰的性犯罪比例急遽降低,当然,也伴生了严重的堕胎率上涨。我的意思是说,你把它当成一个现象,去面对和处理,跟什么学科没有关系;而不是直接当成“恶瘤”,因为,比较,恶瘤的出现也是有当下不能立刻消除的原因的。 当然,是不是合法化了,就能真的依法执法……,那是另一说了。 回复:谢谢博士的点评。 出乎意料。支持或者至少容忍卖淫合法化的反倒多为女性。 第一个不能同意的逻辑是:既然不可避免,不如合法化。那么,毒品交易、赌博(比如南方的“买马”)、权钱交易等等等等是否也应如此? 第二个无法同意的逻辑是:合法化会降低某种犯罪。性冲动乃本能,本能的控制一方面在个人,更多力量的则在社会、在国家,实际上个人的克制也是国家强力的内化,否则,如果没有国家强力的最后红线,指望道德来杜绝一切犯罪都是空谈,所谓乡规民约加诸叛逆者的制裁,说到底也是为国家强力所支持至少是不反对。以将一种违背正义行为的合法化(卖淫)达到降低另一种违背正义行为(性犯罪、腐败等)的发生率,这恐怕不是法治应有之义。 如果一定要说是,那我只能说我从根本上反对这种法治。 随意为文,竟引如此激辩,看来卖淫合法化不乏民意基础,有机会还真应该来次大讨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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