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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速递|“鼠标手”有国家诊断标准了!

2025-4-28 08:22| 发布者: 管律师| 查看: 74| 评论: 0|原作者: 管铁流

摘要: 好消息是,"鼠标手"有职业病诊断的国家标准了。 不过,此“鼠标手”非彼“鼠标手”,别搞混了,要注意区别。 2025年4月3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正式发布《职业性腕管综合症诊断标准》(GBZ336-2025)。一并发布 ...

      好消息是,"鼠标手"有职业病诊断的国家标准了。
      不过,此“鼠标手”非彼“鼠标手”,别搞混了,要注意区别。
       2025年4月3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正式发布《职业性腕管综合症诊断标准》(GBZ336-2025)。一并发布的,还有《职业性创伤后应激障碍诊断标准》(GBZ337-2025)。

      这是两项非常值得关注的新国标职业病诊断标准,因为这是2024年新修订的《职业病目录》中新增的职业病,并且,就两类职业病所面向的群体来看,应可看出国家对职业健康保护保障的方向:更贴近一线劳动者,更关注公益岗位。今天先介绍职业性腕管综合征。
      职业性腕管综合征,与日常生活用语“鼠标手”类似,但本国标对此类职业病的职业、岗位范围作了严格限定,即“制造业工人”,并且是“船舶及相关装置制造业、电子设备制造业、家具制造业、汽车制造业、生物药品制造业、玩具制造业等行业”,“多发于装配工、搬运工等工种。”当然,“其他制造业工人职业接触符合腕部重复作业或用力作业定义,应诊断为职业性腕管综合ughy。”因此,从诊断标准所限定的职业与岗位来看,日常生活中最常用语“鼠标手”的相关人员其实并不符合本标准的诊断要求,比如办公室行政小姐姐们。
      同时,按标准附录A.1要求,从事接触振动作业的工作人员,也可能出现腕管综合征,但对此应按GBZ7《职业性手臂振动病的诊断》进行诊断。
      此外,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想要确诊职业性腕管综合征,需要有至少3年及以上连续从事重复作业或用力作业的职业史!并且,本标准中的职业史要求,与其他职业病诊断标准不同之处在于,相关职业史除应当连续外,如休假、脱离作业超过30天的,需要重新计算职业史时间,而相关作业人员离岗职业健康检查未发现腕管综合征的,脱离作业30天后再出现相应症状、体征或检查异常的,不能诊断为职业性腕管综合征。
       鉴此,提示广大制造业工友:
       一是平时工作中要注意做好自我保护,包括避免不当强迫用力、及时运动恢复防止损伤积累。虽然有了法定目录和诊断标准,但能不患病自然更好。本标准附录A.6专文提示职业性腕管综合征的预防,包括了三级预防,对广大制造业一线劳动者来说,这里的三级预防中,劳动者其实都能够充分发挥主动性,能够积极、深度参与职业性腕管综合征的防治工作。
       二是发现腕部异常的,要及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条件的要及时申请职业病诊断。考虑到本标准对职业健康检查与职业病诊断的时效要求比一般职业病诊断要求更高,劳动者的维权意识也需要相应提升特别是劳动者面临调岗、离职、再就业时。(2025/4/23 1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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